⒈ 在官吏名簿上附记官吏的过失。
引《明律·吏律·讲读律令》:“初犯罚俸一月,再犯笞四十,附过。”《明律·吏律·名例》:“文武官吏犯公罪,该笞者,官收赎,吏每季类决,不必附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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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过还职
相关汉字解释:附 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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