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由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共同审决。
引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清 则外省刑案,统由刑部核覆。不会法者,院寺无由过问;应会法者,亦由刑部主稿。”
会组词 会计 会议 会员 会计师 会所 会长 会考 会阴
法组词 法律 法人 法院 法国 法兰 法师 法学 法定
施洋 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 羣法 群法 西点军校 劳资关系
相关汉字解释:会 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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